全国潜水活动管理规定

2015-07-01 | 查看:17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潜水活动的管理,保障潜水爱好者在水下活动的安全,促进我国潜水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潜水活动是指以营利或非营利的方式进行以潜水竞赛、旅游、培训、健身、探险、救援、表演、娱乐、环境保护等项目为主要内容的活动。

 第三条 潜水救援是指预防及有效处理水中发生的问题以减少潜水事故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潜水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主管全国潜水活动,中国潜水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潜协)具体组织实施管理。省、市潜水运动协会在当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潜水活动。

第二章 从事活动的人员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潜水活动的人员必须持有中国潜协签发的潜水执照。

 第七条 从事潜水活动的人员包括:潜水员和潜水教练员。

 第八条 潜水员依能力、资历、职责分为四个等级:

 一星级潜水员:须年满16周岁,在封闭水域中有能力安全正确使用各种相关潜水器械,可在高等级潜水员的陪同下潜水。禁止带领无证人员进行水肺潜水或浮潜活动。

 二星级潜水员:须年满17周岁,有开放水域潜水的经验,可在相同或高等级潜水员的陪同下潜水。禁止带领无证人员进行水肺潜水或浮潜活动。

 三星级潜水员:须年满18周岁,经过充分训练,具有较系统的理论知识,可在任何等级开放水域带领持证潜水员潜水。禁止带领无证人员进行水肺潜水或浮潜活动。

 第九条 四星级潜水员和所有等级教练员的培训,必须向中国潜协提出书面申请,培训结束后,必须由中国潜协指派的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条 申请各级潜水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一星级潜水员:

  1. 年满16周岁;

  2. 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3. 持有中国潜协下发的《学员训练记录》和《证书申请表》,表上必须有执行教练员的签字。

(二) 二星级潜水员:

  1. 年满17周岁;

  2. 持有一星级潜水员证书;

  3. 持有中国潜协下发的《学员训练记录》和《证书申请表》,表上必须有执行教练员的签字。

(三) 三星级潜水员:

  1. 年满18周岁;

  2. 持有中国潜协下发的《学员训练记录》和《证书申请表》,表上必须有执行教练员的签字。

  3. 持有二星级潜水员证书。

(四) 四星级潜水员:

  1. 年满19周岁;

  2. 持有中国潜协下发的《学员训练记录》和《证书申请表》,表上必须有执行教练员的签字。

  3. 持有三星级潜水员证书;

  4. 持有潜水救援证书。

  第十一条 潜水教练员依能力、资历和职责分为四个等级

 一星级教练员:须年满20周岁,具备潜水工具使用知识,具备实际指导三星潜水员的能力,有能力教授所有课程,但不能签发证书。可从事潜水导游工作。持证12个月以内的潜水教练每次允许带领名无证人员进行水肺潜水或带2名无证者进行浮潜活动。持证12个月以上的潜水教练每次允许带领2名无证人员进行水肺潜水或带2名无证者进行浮潜活动。

 二星级教练员:须年满21周岁,具备在教室、水池开放水域培训一组潜水员的能力和经验,可在训练一星教练员时作辅导工作,可签发所有等级潜水员证书。可从事潜水导游工作。可视自身能力,每次允许带领2名无证人员进行水肺潜水或带2-3名无证者进行浮潜活动。

 三星级教练员:须年满22周岁,具备训练所有等级的潜水员的能力,能指导潜水学校、中心的训练,并能承担特殊训练课程及事件的责任,可签发潜水员和一星级潜水教练员证书。两名三星级教练员组成的评估组可签发三星级教练员证书。可从事潜水导游工作。可视自身能力,每次允许带领2名无证人员进行水肺潜水或带3-4名无证者进行浮潜活动。

 四星级教练员:四星级潜水教练为中国潜协荣誉教练,须持有三星级潜水教练证书10年以上,全勤指导过二星级、三星级潜水教练员课程各1次以上,对潜水理论有进一步的了解与研究,并对中国的潜水运动做出过特别的贡献。

 四星级潜水教练为中国潜协荣誉教练,由中国潜协评定。

 第十二条 申请各级潜水教练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一星教练员:

  1. 年满20周岁;

  2. 持有中国潜协下发的《学员训练记录》和《证书申请表》,表上必须有执行教练员的签字;

  3. 持有四星级潜水员证书;

  4. 持有潜水救援证书。

(二) 二星教练员:

  1. 年满21周岁;

  2. 持有中国潜协下发的《学员训练记录》和《证书申请表》,表上必须有执行教练员的签字;

  3. 持有有效期内的一星级潜水教练员证书;

  4. 持有潜水救援证书。

(三) 三星教练员:

  1. 年满22周岁;

  2. 持有中国潜协下发的《学员训练记录》和《证书申请表》,表上必须有执行教练员的签字;

  3. 持有二星级潜水教练员证书:

  4. 持有潜水救援证书。

 (四) 四星教练员:

1.年满36周岁;

2.持有三星级潜水教练员证书15年以上;

3.持有潜水救援证书;

4. 全面了解潜水的知识与技术;

5. 持有全勤指导过三星级潜水教练员课程的证明。

  第十二条 从事潜水导游工作及潜水教学的人员必须持有中国潜协签发的潜水救援证书或中国潜协认可机构签发的救生员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潜水救援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满16周岁;

(二) 持有县级以上医院一年内体检合格证明;

(三) 持有二星级潜水员证书或一星级以上潜水教练员证书;

(四) 持有完成规定课程的证明;

(五) 潜水救援课程必须由中国潜协指派人员或认可机构的人员担任教学。

 第十四条 所有等级潜水员、潜水教练员均不得单独潜水。

 第十五条 从事潜水导游的人员必须每年参加一次中国潜协组织的考核,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协助组织和管理。

 第三章 潜水活动

 第十七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潜水竞赛、表演等活动的审批程序:

(一) 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各类潜水竞赛、表演等活动,必须经中国潜协审核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并由中国潜协主办;

(二) 举办地方性的各类潜水竞赛、表演等活动,必须经县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报中国潜协备案,并由中国潜协派出督察员;

 第十八条 举办潜水竞赛活动,主办者必须是体育行政部门、体育总会、潜水运动协会和与潜水活动相关的组织等。

  第十九条 未经中国潜协批准,任何国际潜水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潜水活动,签发执照等。

 第四章 俱 乐 部

  第二十条 组织开展潜水活动可以成立俱乐部。开办潜水俱乐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俱乐部负责人签署的开办申请;

(二) 俱乐部章程和领导成员名单;

(三) 俱乐部的名称及所在地址;

(四) 具有开展潜水活动的场地证明;

(五) 教练员的资质证明;

(六) 培训性质的俱乐部须有10套以上不和国际标准的潜水器材;开展潜水旅游的俱乐部须有20套以上符合国际标准的潜水器材;

(七) 至少1名以上中国潜协会认可的二星级潜水教练员或3名以上一星级潜水教练员;

(八) 至少1名经过中国潜协或国家权威医务机构培训的救生员并持有证书;

(九) 中国潜协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具备第十九条所有条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当地潜协申请成立潜水俱乐部,由当地潜协报中国潜协批准。尚未成立潜协的地区可以直接向中国潜协申请批准,报当地体育总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15日内完成审核,报中国潜协审批。对符合各项条件者,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县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由中国潜协统一印制的《潜水活动许可证》。申请者可凭《潜水活动许可证》向当地民政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有关证件和营业执照。

 第五章 潜水器材

 第二十三条 任何潜水组织不得将潜水器材租借给无潜水证者进行潜水,不准带无证人员进行船潜。

 第二十四条 进行休闲、运动潜水器材研制、生产与销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内代理销售、使用进口休闲潜水器材,必须报中国潜协进行型号认可、鉴定。

第二十六条 潜水器材的检修规定:

(一) 气瓶每年必须目视检测一次;每3年必须经水压测试一次;开展潜水游泳的单位必须每年经水压测试一次;合格气瓶必须加盖检测部门钢戳或中国潜协的标签;无检测标志的气瓶必须停止使用,检测不合格气瓶必须强制报废。

(二) 空气压缩机必须一年检修一次,开展潜水旅游的单位必须每六个月检修一次。空气压缩机每充气50个气瓶必须更换碳棒,气体成分必须达到国家标准。

(三) 提供给潜水者的潜水衣、潜靴在使用前必须保持干爽,破损率达20%必须停止使用。

(四) 呼吸调节器,浮力调节器(BCD)必须定期检修、保养,有故障的必须停止使用。

(五) 呼吸器、呼吸管咬嘴每使用一次必须消毒或更换。

 第二十七条 对潜水器材的检修,必须有专业检修人员进行。检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为中国潜协签发或由中国潜协认可的国际检测、维修证书。

第六章 罚 款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潜水活动,当地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

 第二十九条 在场地、器材、安全、从业人员等方面不符合潜水经营活动标准的组织或个人,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和中国潜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没收其潜水活动许可证,吊销潜水执照及建议取消其潜水经营活动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条 利用潜水经营活动从事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和实际情况,指定相应的潜水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本规定发布前开办的俱乐部,凡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按本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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