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救生协会章程

2015-11-25 | 查看:138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青岛市救生协会,英文名为:QingDao Life Saving Association.缩写为:Q.D.L.S.A

第二条:青岛市救生协会是青岛市水域、海岛、登山救生员和救生爱好者及热爱支持救生工作的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性救生救援社会团体,是青岛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体育法》,贯彻《全民健身条例》,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团结广大救生运动工作者和救生事业爱好者;推动见义勇为行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共建中国梦,整合社会资源,为社会和人民服务。积极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水域、海岛、登山救生运动的开展,发展救生救援事业,努力促进救生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开展省(市)间与国际间技术交流;以“同心协力,拯溺救难,全民互助,公益天下”宗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青岛市体育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点: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9016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体育法》、贯彻《全民健身条例》为繁荣救生救援事业作贡献;

二、团结、健全、壮大青岛市救生队伍,有计划地培训各级合格救生员,为青岛市与救生有关的各行各业提供救生员,提高社会救生救援能力,以确保在经济、工作、生活中人的生命安全;

三、开展社会救生救援服务,组织救生、游泳、户外救生拓展教学、咨询、辅导、比赛和交流等活动;

四、组建和培训救生救援队,随时在恶劣气候下到危险水域、海岛、山峰等高危场所进行宣传示警和救生活动;

五、开展国内、国际间的救生交流,发展同国内外救生组织和救生工作者的友好往来,提高救生救援水平,增进友谊;

六、培训、考核游泳、户外救生员,普及救生知识。开展救生搜救科研,游泳安全指导及户外救援;

七、配合青岛市消防局、青岛市地震局开展消防逃生、救生知识宣传并开展救生知识进社区活动。

八、不断进行救生技术的科学理论研究;

九、加强合作兴办第三产业,组织经济实体,以商促救生救援,救助社会受困群体;

十、积极申办、承办组织举办国际、国内的户外救生训练、比赛,加强业务交流及技术咨询。

十一、开展赈灾救援救助、帮扶等相关社会救生救援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实行会员制,由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接收本协会专业知识培训的人员;

三、相关部门负责救生救援工作的相关人员和有一定影响的救生救援工作者和爱好者;

四、“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获得本协会技术指导和咨询的权利;

七、本协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以维护本会会员在救生救援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协会工作,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认真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服从协会的管理,接受协会的监督;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式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讨论、研究和制定青岛市救生救援工作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换届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任期内如出现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其代表性,由其原单位另行推荐相应接替人员,并以书面形式报青岛市救生协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荣誉理事、名誉理事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社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511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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