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救生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2015-11-25 | 查看:1384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对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 财务情况;

(四) 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社会团体的持续责任,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  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理事长)或会长(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会长(理事长)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救生协会负责解释。

                                                    

                                                                  2015年1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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