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

2018-08-05 | 查看:1223

各区、市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从源头上确保社会组织管理的正确政治方向和鲜明价值导向,根据《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函〔2018〕78号)要求,社会组织需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内容具体表述为:“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具体要求表述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各社会组织应当自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尽快按照通知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价值观有关内容写入章程。考虑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修改章程需召开理事会,对于暂时无法召开相应会议的,可以先行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关内容,待开会再予以确认,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将在三季度对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工作进行抽查。

三、各社会组织要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出发,认真抓好落实,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青岛市民政局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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