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险情救援机制不完善 费用谁来买单

2015-06-24 | 查看:

      在户外险情发生之时,秉承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拯救生命毫无疑问是第一原则。不过,如果驴友出于故意或者无知而置自己于险境,而拯救行动需要付出高昂的人力和物力成本,甚至需以牺牲另一条生命为代价时,孰轻孰重?天平该向哪边倾斜?恐怕大多数人都很难在短时间内作出抉择。  
【摘要】摘要:户外运动具有极大的危险性,紧急救援时有发生,由此产生的救援费用,基于人道救援免费原则,应由国家公共财政负担。但是,户外运动人员对陷入危险境地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由受救援人适当分担救援费用,使得国家责任和个人责任达到平衡
【关键词】户外运动;救援费用;责任承担
  《现代快报》2011年10月13日、14日分别刊登了《失踪驴友平安走出四姑娘山》和《救援费用驴友只掏3600元》两篇报道:9名驴友与高山协作等人从四川四姑娘山景区海子沟未按登记线路进山,因路遇下雪、山洪等原因与家人失去联系,阿坝州和四姑娘山管理局接警后,出动近千人进行搜救,救援成本高达11万元,进山驴友在失踪13天后平安走出四姑娘山。面对高额的救援费用,四川省登山协会副秘书长高敏坦陈,如果家属拒绝支付,登协也没有办法,只能终身限制这些驴友进入四川境内的山峰进行户外运动。关于对户外运动人员进行救援而产生相关费用的承担,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一、户外运动救援费用的性质及其范围
  关于户外运动救援费用的范围,应当合理进行界定。户外运动救援费用的范围限定得太小或扩展得太大,都不利于平衡救援者与被救援者之间的利益。笔者认为,户外运动救援费用是救援人员因救援行为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包括车辆损耗、骡马使用、人力支出、食品消耗等,即直接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户外运动人员因陷入困境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受救援人员后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也不包括救援人员因救援行为所受到的间接损失,如救援人员因参与救援行动而导致其应履行的合同未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等。
       户外运动救援法律关系,不同于驴友之间因组织户外运动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如因户外运动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引起的法律关系等。杨立新教授认为,由民间机构自发组织的团体户外探险,是近年来比较流行的大众体育活动。对此,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承担条款。在侵权行为法中,“自冒风险”是处理这类纠纷的重要原则。
二、户外运动救援费用的承担
      关于户外运动救援费用的承担,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针对上述四姑娘山驴友救援事件,绝大多数网民认为应由驴友承担,也有人认为不符合人道救援伦理。是指户外运动者对造成急需救援的危险境地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于一般过失应当免除其承担救援费用的义务。如上述驴友的行为严重违反景区规定,采用虚报驴友人数、虚报行进方式(名为露营实为穿越)、瞒报行进线路(景区禁止的线路)来获得驴行“准入”,逾越该风景区户外运动的规定,可以认定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当然,分担数额要考虑受救援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三、结束语
  户外运动这种新型、时尚的体育运动一出现就因其强大的生命力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参与,由此而导致驴友之间、驴友与救援组织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立法的滞后显而易见。在规范救援组织与驴友之间的关系上,笔者认为,面对户外运动救援产生的巨额费用,甚至救援人员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衡平国家责任和个人责任,不仅有利于公共救援体系的法治化建设,也有利于户外运动人员树立敬畏自然、珍爱生命的意识,促进户外运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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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似旅游事件非常多:驴友三亚小东海遇险,驴友冒险闯入西沙遇险,海南文昌市龙楼镇铜鼓岭旅游区有54名游客在山上迷路,被困在山上。随后,文昌公安民警、消防官兵、边防官兵联合搜救,经过多个小时的努力,成功将被困游客全部救出。近日,河北邢台66名驴友夜困深山,还有相关的事件———“18名上海驴友被困黄山,24岁救援民警坠崖遇难”等震撼人心的事件频频发生;还有驴友违法闯入雅鲁藏布大峡谷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遭遇雪崩导致2死亡3被困等。

 

正方:违法或违规而行是遇险的主要原因,规范探险救援的责任认定与救援费用的分摊问题,,驴友要为“无知”付出成本和代价.

反方:政府部门有责任保障公民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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